依照法律规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辖区内下列案件:
一、民商事纠纷案件
(一)一般民商事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标的额之限制: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有:
1、人格权纠纷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
3、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占有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4、债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5、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6、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7、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等案件。
8、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
(二)上级法院依法指定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下列民商事案件
1、芜湖市辖区内标的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2、芜湖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刑事案件:
(一)一般刑事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下列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15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刑事案件;
2、公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a、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的);c、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d、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指定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芜湖市辖区内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自2013年7月1日起统一由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三)行政案件
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1、对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征收社会抚养费、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拔、变卖、拍卖、强制拆除、强制退还、强制收购、强制转让商标权、专利权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确认证明,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行政机关颁发、变更、撤销许可证、执照和其他确认证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申请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8、认为行政机关摊派财物、劳动力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9、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法律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执行案件
人民法受理下列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依照相关规定,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为:龙山街道与万春街道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