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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辆出事故 受伤乘客如何诉
作者:王瑞  发布时间:2013-09-27 09:58:14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原告桂某2012年5月11日乘坐的芜湖某公交车行至开发区某路口时与一货车在该路口转弯时发生碰擦,原告与同时乘坐的其他5名乘客受伤,并住院治疗,交警部门作出货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后桂某以侵权为由诉至经开区法院。

  二、案件分析

  从该案性质上来看,是否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符合多个法律关系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权利之间又发生冲突的现象。首先,桂某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其人身受到损害,符合一般侵权案件的构成要件,属于侵权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等。被侵权人依据规定可以向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其次,桂某购买车票乘坐公交车,又与公交车所有人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我国《合同法》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当损害赔偿责任。该案公交公司未将桂某安全送至目的地,造成桂某人身损害,属于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桂某的损失。因此本案出现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受害人既可以追究合同相对人的违约责任,又可以以侵权为由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本案桂某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合理合法,应当予以受理。

  三、法官提示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者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因此乘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损害,起诉时应当谨慎选择起诉案由。选择不同的案由,乘客承担的举证责任不一致,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也不一样。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乘客选择侵权为由主张赔偿责任能够获得更高的赔偿,但是乘客也承担了较重的举证责任,选择侵权之诉,乘客不仅需要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以外,还需要证明公交公司具有过错,而合同责任,受害乘客只需证明是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受到伤害即可,乘客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在损害事实,双方过错有争议情况下,乘客选择客运合同纠纷则能有效的减轻自己的举证责任,降低诉讼风险。因此在出现请求权竞合时受害乘客应综合考量,慎重选择,通过最恰当的方式来更好的实现其诉求。
责任编辑: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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