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5日,徐某通过e代驾平台,网络预约了晋某作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晋某得知徐某需要3名代驾司机后,电话通知包括王士祯在内的另外两名e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王士祯到场后,未登录e代驾平台接单,直接提供代驾服务,驾驶徐祥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芜湖市银湖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湖北路与武夷山路交叉口时,与张世友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张世友受伤,两车损坏。报案后,晋某自认为其系通过e代驾平台接单,系代驾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在事故现场顶替王士祯,向出警至现场的警察谎称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和王士祯一起将张世友送至医院治疗。随后,王士祯和晋某去交警大队陈述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认为王士祯在事故发生后,未迅速报告在现场执勤的交通警察,让他人顶替其驾驶行为,属于逃逸行为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士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世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徐祥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江苏省中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55000元。为此,徐祥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士祯赔偿车辆维修费38500元,张世友赔偿车辆维修费16500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祥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在江苏省中佳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55000元,理应得到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即负有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的义务,但本起事故发生后,王士祯没有及时向出警的交通警察报告真实情况,而是默许晋某冒充车辆驾驶人,有违诚信原则,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王士祯的逃逸行为应当予以确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王士祯虽系e代驾的代驾司机,但事故发生时并未登录e代驾平台,其提供代驾服务系通过晋某介绍而非e代驾发布的代驾信息,e代驾对私下接单并不知情,也未收取本次代驾的管理费,故在本起事故中,e代驾并未从王士祯的代驾服务中分享利益,与王士祯之间也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承揽关系,故e代驾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据此,本院徐祥的车辆维修费55000元应由王士祯与张世友承担,张世友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故亦应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已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本案侵权情节及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判决王士祯赔偿车辆维修费37100元,张世友赔偿车辆维修费16500元。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广大代驾司机,国家严厉禁止酒后驾车行为,代驾司机为饮酒人员提供代驾服务本应得到提倡与鼓励,但代驾服务本就存在一定的交通风险,不在合法正规的代驾平台进行注册并通过代驾平台提供服务,虽可能一时获得更高的服务费用,但却忽视了背后有代驾平台提供的高额保险保障,一旦事故发生,没有保险作后盾,势必让自己承受巨大的亏损,而此时代驾平台收取的管理费则显得微不足道。同时,代驾司机也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事故时切实履行自身作为驾驶员的义务,不可推卸责任,更不可找人顶替或现场逃逸,否则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为维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芜湖经开区法院 吴杰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