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原告小张将父亲张某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原告小张是李某与被告张某婚生女,李某与张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在2014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小张归李某抚养。小李在诉请中除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外,另一项主张是希望父亲能定期探望自己。庭审中,其母李某陈述,张某现已另组家庭,很少看望小张,小张渴望父爱,因此希望父亲能经常来看望他。
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但小张向父亲主张探望权的诉请发人深思。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探望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主张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而对于未成年子女本身能否成为探望权主体未加以规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在这一条款上的探望权同样不单是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抚养不仅仅体现在物质上,同时还应有精神上的关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部分责任心不强的的父或母怠于行使探望权,使得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缺失父爱或母爱。渴望得到亲情关怀的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动要求父母探望,成为探望权的新主体,同时,如何保证未成年人请求探望权的有效实现,能否在该部分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机制,这些都是立法过程中应值得深思的问题。
芜湖经开区法院 朱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