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原告周某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法院,要求与丈夫王某离婚,主要原因在于丈夫王某对家庭漠不关心,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在要求与王某离婚的同时,周某还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内,王某因无力偿还婚前债务,向周某借款30000元,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王某归还该30000元欠款。本案经审理后,该院对双方婚姻关系作出了相应处理,但对于周某主张的30000元债务,由于其未举出证据证明债务的真实性,故未能得到该院支持。
该案中周某要求王某偿还欠款的诉请虽未得到支持,但未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周某无证据证明借款的真实性。那么,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法律是否予以保护?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也规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夫妻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如债务真实合法,在离婚时,该债务可按借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当然,当事人应当就借款的款项来源、实际交付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尽到充分举证责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芜湖经开区法院 朱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