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为美的集团芜湖筛选分厂的员工,2018年1月11日,美的集团芜湖筛选分厂发布《关于筛选分厂敏感岗位轮岗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包括甲在内的6人于2018年1月12日开始工作交接,并于2018年1月19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并到新岗位报到,但甲某对调岗不满,拒绝到新岗位报到。2018年1月23日晚,该厂相关工作人员再次短信通知甲某到新岗位报到,但甲某仍拒绝到岗。2018年1月26日,该厂向甲某邮寄了《限期到岗通知书》,再一次要求其2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并重申新的岗位工作性质、职级及薪资福利等均保持不变,但甲某仍未到新岗位报到。后甲某被美的集团芜湖筛选分厂辞退,甲某不服,要求该厂赔偿经济赔偿金,双方遂诉至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某的工作职位为操作工,工作地点为芜湖市,甲某在被要求调岗前,其从事的工作为生产前端的电器检验员岗位。美的集团芜湖筛选分厂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将甲某等6名生产前端的电器检验员调整为过程品质即生产中端的产品检验,工作地点仍然是芜湖市,虽然检验的项目和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改变,但该岗位调动并没有改变被告甲某作为检验员的工作性质,美的集团芜湖筛选分厂多次告知甲某工作性质、职级及薪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该项变动亦非针对甲某个人的歧视性行为。
前述可见,美的集团芜湖筛选分厂的此项轮岗调整未改变甲某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性质、工资及福利待遇,甲某亦无证据证明调整后的岗位显著增加了其劳动强度,该轮岗调整亦非针对甲某个人的歧视性行为,故该项轮岗调整不是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甲某应当按照该厂的要求于2018年1月12日开始工作交接,并于2018年1月19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并到新岗位报到。但是甲某直至2018年1月31日仍然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美的集团芜湖筛选分厂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故被告甲某要求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企业具有用工自主权,只要不改变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性质、工资及福利待遇,可以直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当然为了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企业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之前,可以前期与员工沟通好,做到人尽其才。
芜湖经开区法院 鲍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