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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为诚信,良法自行
作者:汤峻崎  发布时间:2020-09-16 15:22:19 打印 字号: | |

从先秦孟子所言“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到近代领袖邓小平所述“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从东方圣贤孔子所说“内不欺己,外不欺人”,到西方先哲西塞罗所道“没有诚信何来尊严”。溯古论今,遍观中外,诚信是个体良好修养的体现,是社会秩序有序运行的支撑,更是国家繁荣、民族昌盛的不竭动力。

在当下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新兴事物层出不穷的时代,诚信缺失日渐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大难题,碰瓷事件屡见不鲜、欠债不还渐成潮流,种种失信行为随着媒体的系列播报、个体的口口相传潮水般拥入人们的视野。随着立法建设的日益精密、法治宣传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日趋增强,通过诉讼应对失信行为逐渐成为司法实践的一种常态。面对越来越多的失信诉讼,法院人在欣慰法制宣传深入人心的同时,也在心底渐生忧虑:为何诚信缺失当下久治不绝,为何法律对此往往力不从心?

甲午战争刚结束时,严复先生写了一篇关于民德的文章,里面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清朝末年,科举考试的时候,考生们对主考官非常愤怒,不满意,觉得他不公平,或者是没有把秩序弄好,于是大家商量明天全部罢考。回去以后有人就想了,明天他们都不去,我一个人去,我不就考上了吗?结果人人都这样想,第二天,个个都去了。如果互相约定的事情你违背了以后,就可以得到利益,一定就会想让别人遵守,我偷偷的违背,这样就可以独享这个利益,所以约定的事情得不到遵守。

事例中的结果之所以会出现,一是在于众人内心为中举之利益而摒弃诚信,二是在于众人违背聚众之承诺并未有制度致其利益惩戒或亏损,无诚实之内心、无规诫之制度,以致失信之行层出不穷,令人叹息。

因诚信之需,行法治之路。法治之义,在于制定明确的人人均需遵守的规则,使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不论人情亲疏,不论地位高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日趋普及的失信被执行人网络曝光平台、对失信人的种种限制财产性措施,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以强势力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以这些反面事例教育公民做诚信之人、行诚信之事。当立法者郑重审慎,将诚实信用明确立法,成为法律基本原则;当司法者释明法理,将诚实信用融入审判,引导对方诚实抗辩;当执法者奔波各地,将诚实信用纳入执行,使失信人按约履行。当失信者行为被依法惩戒,当守信者权益被切实维护,诚信已通过法治的实施,应用于世、运用于行。

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于,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在以制度规范诚信缺失的同时,更需让诚信真正深入人心,实现“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的法治目的。

因法治之行,促诚信之心。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有序推进,人民法院人在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理念的基础上,通过信息技术措施不断规范庭审效果,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科技法庭、诚信诉讼保证书等形式促进当事人诚信参与诉讼,同时不断加大普法力度,通过进校园、进社区等六进形式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以鲜明生动的实际案例提升民众的诚信意识,以法治之行促诚信之普及。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诚信之实施有赖法治之规范,法治之实践仍需内心之诚信。时代需要良法的有效运作,更需人们提升道德素养,形成内心诚信的良好品质。唯有道德法则扎根于每个普通民众的内心,我们的时代方能良法自行、天下大治。

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责任编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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