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勿以恶小而为之,每个人要把自己的一言一行限制在法律和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康某一起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庇罪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如下: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该案于2020年7月23日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主动联系当事人,因被执行人康某现在正在拘留所内,被执行人家属同年8月10日来院称,现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罚金,愿意想办法筹集资金代缴罚金,请求法院给予一段宽限期,执行法官为体现人性化办案,同意了其家属的请求。2020年9月2日,康某家属主动来院缴纳四万元罚金,该案至此圆满结案,并将结案通知书直接送达被执行人家属。
因自己一时的贪念犯错直至犯罪,却要让家属为其买单,不知道有多少人会在牢狱里流下悔恨的泪水,“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从小学就开始一直熟读的,每个人都应该要把自己的一言一行限制在法律和纪律允许的范围内。
经开区法院 潘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