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90后的妻子陶某患脑胶质瘤病入院治疗,丈夫朱某对此不管不问。经治疗,陶某出院后便返回娘家居住,由其父母照料生活并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丈夫朱某至今从未探视也未支付任何诸如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所有费用均由年近古稀之年的父母一方承担,如今陶某病情复发,每天需服用大量的药物控制病情,期间还需多次前往医院检查,生活难以正常维持。无奈之下陶某将朱某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给付其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后生活费和医疗费已另案给付)。
该院在审理时认为,陶某自2016年10月出院后便回其父母家由其父母照顾至今,虽然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有扶养义务,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丈夫对妻子的扶养义务不能因此免除。因陶某目前仍在康复治疗中,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护理及营养需求,其父母及丈夫应共同承担,而不由其父母一方负担,不能因其未支付费用聘请他人护理便肆意抹杀陶某父母的日夜辛劳与舐犊情深。为进一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积极倡导夫妻同甘共苦、患难与共、同舟共济、相濡以沫、不离不弃的而家庭美德,综合考虑陶某的实际需求、朱某的扶养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酌定朱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陶某支付自出院后至今护理费及营养费。后经了解朱某对判决结果予以了接受。
经开区法院 周晔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