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朱某将妻子陶某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理由是朱某与陶某是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基本无感情基础,婚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朱某曾要求陶某搬回来与其同住,但遭到拒绝。朱某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无法共同生活,特向该院起诉离婚。
妻子陶某父亲代为应诉,其父亲辩称,陶某婚后因身患重病,出院后朱某及其家人不但不照顾陶某相反还对其恶语相向,使得陶某无法在男方家继续生活,只能回娘家居住。现病情已复发,生活不能自理,在此关键时期,朱某提出离婚是遗弃行为,对此陶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该院查明认定事实如下:朱某与陶某2014年上半年相识,201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曾育有一女,后早夭,现无子女。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好。 2016年6月,陶某因患脑胶质瘤先后住进芜湖、南京、上海等医院治疗,同年10月陶某出院后因朱某对此不管不问,故回娘家居住,由其父母照顾生活并提供主要的经济来源,自此双方分居生活。陶某在娘家居住期间朱某从未探视也未支付任何生活费及医疗费。2019年6月18日,经医院诊断,陶某脑胶质瘤复发。此后朱某将陶某诉至该院,要求与陶某离婚。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该案中,朱某与陶某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分居也系因陶某生病需人照顾而并非双方性格不合等因素造成。朱某在庭审中陈述与陶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该案应考虑的是双方感情基础问题而不是陶某生病的问题。对此意见,该院认为婚姻的内涵不仅是感情还应当包含责任。陶某患病,朱某作为丈夫理应关心爱护妻子,如朱某确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其应尽到扶养帮助义务,妥善安排好陶某离婚后的生活或给予经济帮助,而不应将自身责任转移给陶某父母,在分居后对陶某不管不问,无任何关心照顾举措,甚至在陶某病情出现复发时提起离婚诉讼,给陶某及其家庭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对于朱某提出与陶某离婚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不准予朱某与陶某离婚,后朱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另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为维护健康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弘扬社会优良风气,在此倡导夫妻间要互帮互助,患难与共。
经开区法院 周晔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