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6月25日,江某驾驶无号牌汽油机车,沿芜湖市九华北路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九华北路小红星路口时,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物品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江某负全部责任;伤者王某无责任。发生事故后,王某支出医疗费用近十万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再加上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该起事故导致王某损失近20万元。2020年3月,经过多次磋商仍未解决,王某将江某以及案涉配送公司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配送公司抗辩称,配送公司并非本案交通事故的实际侵权人,非本案赔偿责任主体。王某没有证据证明配送公司系江某的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且原告的赔偿请求部分过高,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原因系江某不遵守法律法规引起,虽然江某违反法律规定驾驶无号牌机油车逆行具有重大过错,但事故发生时被告江某正配送外卖结束返回,且综合本案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结果来看,江某受配送公司管理,系履行职务行为期间,被告配送公司应对被告江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各方证据以及相关事实、意见,判决被告配送公司依法应承担伤者王某的损失,至于配送公司因江某的过错行为要求对其主张追偿权,配送公司可另案处理。
判决下达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开区法院 冯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