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放学整队期间嬉戏打闹发生事故,受伤学生向学校以及侵权人索赔无果,无奈提起诉讼,要求校方和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事故中责任进行了认定和划分,判决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18年11月8日中午放学时, 在某小学就读的学生俞某和唐某在学校列队放学过程中因游戏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推搡踢打,致俞某摔倒损伤门牙。
发生事故后,俞某经治疗花去医疗费及鉴定费近一万元。经评估,俞某后续还需支出相关修复费用17000元。
唐某父亲认为,该事故发生在学校范围内,两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相对于该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教育和管理不当的过错,事故发生后,学校对于善后事宜也没有进行适当的处置,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2020年10月,多次协商一直未能解决,俞某将学校以及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称,本案事故发生以后保险公司并未接到报案信息,导致对案件事实情况并不了解。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人员的侵害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学校在该起事故中未尽到管理职责。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发生时俞某、唐某所在班级并无老师带队,且事故发生直至人流穿过摄像头监控区域,一直未见学校教导老师出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俞某和唐某均为在校学生,保险公司援引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俞某和唐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学校疏于管理,事故发生时并无教导老师在场维持秩序,疏忽了学生之间打闹可能造成的危害,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俞某无权越过学校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法院认定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判决被告学校方在俞某合理损失范围内赔偿原告俞某损失共计1.2万元。
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经开区法院 冯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