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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人所属分支机构之间纠纷 能否诉讼途径解决
作者:伍昆  发布时间:2021-02-22 09:26:43 打印 字号: | |

我们知道,随着法人主体经营管理需要,其可依法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 。当同一法人所属的多个分支机构间产生民事纠纷时,分支机构间纠纷能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呢?

一种观点认为,该类纠纷并不具有特殊性,当然可通过诉讼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当多个分支机构都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时,依法符合起诉受理条件。

另一观点则认为,分支机构之间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事项。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其隶属于同一法人,分支机构间纠纷是法人单位内部纠纷。

笔者同意后一观点,理由主要有:一方面,虽然就每一分支机构来说,只要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就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不能仅因分支机构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就符合起诉受理条件。第一种观点完全忽视了一个问题,即该类纠纷实质上属于同一法人主体内部纠纷性质。另一方面,从责任承担上,分支机构从事的民事活动所致民事责任依法最终均由法人承担,即使分支机构可依法以自己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但本质上该部分财产也是受法人授权管理,隶属于法人机构的财产。

总之,同一法人所属分支机构之间纠纷,系法人内部纠纷,并非法院受案范围。同理,法人与所属分支机构纠纷,也是属于此类。实践中该类纠纷进入法院,将会引起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相关民事主体应予注意。

(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昆)


 
责任编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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