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因疏于观察,与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不知其车辆碰撞到行人而继续驾车离开现场。经认定,刘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一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芜湖经开区法院 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