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后,热恋期的他们决定共同购置房产用于未来的生活,却不料相处日久后感情生变,双方分道扬镳。为了分割共有的房产,昔日恋人再次相见时已然对簿公堂。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共用纠纷案,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后颇为投缘继而相恋,热恋期的两人为了购置爱的房产,双方于2017年8月购买了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11栋房屋,房屋总价为540000元,首付款108000元,剩余432000元向银行贷款支付。2017年9月,原、被告与芜湖某银行签订一份《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原、被告将共有的芜湖经开区某小区11栋房屋抵押给芜湖某银行,由该行提供贷款432000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该合同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后原、被告相处一段时间后因性格不合分手,房屋由被告实际占有使用,也由其偿还银行贷款并交纳物业管理费。原告钱某在与被告陈某多次协商处理案涉房屋未果后,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案涉房屋,并将房屋折价、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偿还前述房屋贷款后剩余部分50%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案涉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原告钱某作为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房产符合法律规定,但因案涉房产已设置了抵押且《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处分抵押财产,现第三人芜湖某银行明确表示不同意原、被告处分该房产,故原告提起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可提前还清贷款后再行分割,或者在征得第三人芜湖某银行同意后,将处分房产所得款项偿还贷款后再行分割剩余款项。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芜湖经开区法院 方萍、汤峻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