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2017年,家住芜湖市区的张先生和刘女士将其一套拆迁安置房卖给了老刘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应当自政府允许时,无条件协助买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卖方不得以此为契机索取补偿,不得索取房屋出售后至房屋过户时的涨、跌差价。
2020年底,得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后张先生、刘女士一合计,觉得当初房价卖低了,要过户得加5万元。老刘只同意加1万元作为“好处费”,双方谈不拢故诉至法院。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判决张先生和刘女士协助老刘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收到判决书后,张先生和刘女士不仅不愿意配合,反而扬言不加钱绝对不会同意过户。后来渐渐了解到老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张先生和刘女士的态度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开始向承办法官哭诉自己的种种难处,并且希望按照原来的方案和解。承办法官电话询问老刘意见后,老刘倒也通情达理,同意给张先生和刘女士一万元补偿费,但是希望他们15天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本来以为这件事就此画上圆满的符号,万万没想到的是张先生和刘女士再一次变卦了,他们不仅将之前的谈好的1万元加到了1万5千元,还以在外地工作不方便回芜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老刘这一次再也不愿意和张先生、刘女士协商了,坚决申请强制执行。
俗话说贪心不足蛇吞象,法治社会应有法治精神,法治精神应有诚实、守信等价值理念。张先生、刘女士故作聪明,以为可以通过“小手段”来牟取利益,最后等待他们的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芜湖经开区法院 蒋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