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对在执的两起案件都给予了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但是结果却截然不同。
严某某系一起罚金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为25000元。在收到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严某某筹措了一部分款项准备缴款。然而,其父亲突发急性脑梗入院治疗,将准备缴纳罚金的款项用于其父亲治病。待其父亲出院后,严某某应执行法官的要求,将其父亲住院病历、缴费发票等材料交给执行法院审查。法院审查后,认为严某某所述情况属实,并应严某某的请求给予其两个月的履行宽限期,严某某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到期后严某某主动履行了全部罚金,法院解除了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谷某某系一起返还原物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义务系腾出房屋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张贴了腾房公告,要求其限期腾退。到期后,谷某某仍未腾出,被法院强制传唤后,向法院提出给予其十天的宽限期,执行法院本着善意履行的目的同意了谷某某的请求。然而,到期后谷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抗拒执行。鉴于谷某某的行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对其处以五万元罚款的决定,并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最终,谷某某迫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主动腾退了房屋。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将善意文明理念贯穿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在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执行行为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愿意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给予宽限期,这是基于此类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的意愿,应给予机会让其尽量筹措资金解决困难。而对于那些企图以宽限期拖延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坚决加大处罚力度,体现执行的强制性和法律的威严。
芜湖经开区法院 范德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