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芜湖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速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使本案判决在审结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申请对被告所有的机械设备进行保全。
经开区法院执行局案件承办人在收到该案件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解。发现被保全人某某速运有限公司已停产歇业多时并将其公司的设备租赁给了另一家公司进行使用。考虑到承租人正在使用被保全人的设备生产经营,如果直接对设备进行查封会对承租人造成大量经济损失,经开区法院执行局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与申请人和承租人沟通后,在不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对设备进行“活封”,将设备交由承租人进行保管,承租人也表示愿意承担保管义务配合法院后续执行工作。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响应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的部署要求,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主动作为,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涉企业案件慎用强制措施,采取“放水养鱼”、留出路、给活路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双赢。
芜湖经开区法院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