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3日,范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魏某某借款4万元整。依据范某某出具的借条记载,还款日至,范某某一直找各种理由推诿不还。魏某某将范某某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范某某返还魏某某借款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范某某没有主动履行法院所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魏某某于2022年3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将当事人双方通知到法院,双方在法院一碰面就相互指责,范某某称申请人魏某某不能理解自己,一直追讨索要债务,现在实在没有偿还能力一次性拿出几万元;申请人情绪激动的说被执行人不讲信用。
经过执行法官深入了解,魏某某与范某某原来是经常有生意上的往来,私下关系非常好,但现在为了4万元对簿公堂,实属不值。结合本案,执行法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目前采取“背对背”方式做工作效果最佳。在与被执行人沟通中,发现确实没有偿还能力,但是当日可以向家里亲戚先拿5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能理解范某某目前的处境,但欠款毕竟只有4万元,希望范某某能分期付清,且时间不宜过长。随即,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面达成和解协议:范某某当即向魏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剩余款项于2022年9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最后2023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巧妙运用执行手段和方法,使得原本剑拔弩张的双当事人握手言和, 矛盾成功化解。
(芜湖经开区法院 王瑞、宇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