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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二十一)
作者:王瑞、宇声文  发布时间:2022-07-25 09:34:07 打印 字号: | |

“我辛辛苦苦为他们公司送货,一天都不知道得淌多少汗,不知

道担多少风险,没想到最后辛辛苦苦赚的运费还要麻烦你们给要回来。”申请执行人甘某某委屈的对执行法官说道。

甘某某于20211月开始,为芜湖某铸造材料公司承运货物,2021910日,双方结算,运费为167850元,当时支付5万元,剩余款项约定20211020日一次性付清。到了约定付款日,材料公司没有按约支付,甘某某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判决,由于材料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芜湖经开区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材料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该公司在徽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有少量存款,但都已经被另案冻结了,就在执行法官一筹莫展之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甘某某承运货物目的地就是马鞍山某管道公司,管道公司尚欠被执行人部分货款,但具体数额不详。收到此消息,执行法官立刻准备材料,次日就赶往管道公司,经了解,确实有一部分应收账款,正准备近期予以结算并支付。执行法官见此情形赶忙向管道公司简单介绍案件情况,请求其予以协助法院扣留;待给付条件成就时,将该笔款项转入芜湖经开区法院专案账户,并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义务人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714日,协助义务人管道公司将法院扣留的全部款项汇至案件专门账户。次日,执行法官为申请执行人甘某某办理了领款手续和结案手续,也就出现开头的一幕。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到位。

(芜湖经开区法院   王瑞宇声文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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