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原告诉称,原告李某某、被告韩某某、王某某曾系朋友关系,三人曾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原告李某某、被告韩某某共同入股被告王某某经营的快递业务。出资完成后,因被告原因双方合伙事项未实际进行,原告遂要求被告归还投资款,两被告互相推诿,一直未将上述出资款归还给原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韩某某辩称该款系投资款,且已转交被告王某某运营快递项目,被告王某某同意上述意见。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原告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通过被告韩某某被告王某某支付了50000元用于入股被告王某某所经营的快递项目。被告王某某收到此款后,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也未让原告参与经营,并将经营情况告知原告,故双方的合作事项并未实际履行,被告王某某应将50000元返还给原告。被告韩某某已将案涉款项转给了被告王某某,故无需返还。被告王某某关于双方系合伙关系,案涉款项系投资款,应共负盈亏,现快递项目已亏损,所以不能返还款项的意见,经审查,被告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合伙的项目已实际运行且存在亏损,原告李某某亦不认可,故不予采纳。被告王某某应及时返还案涉款项。
本案告诉我们,朋友间合伙出资更应手续全面,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对于经营状况要及时互通,才能共负盈亏更好发展。
芜湖经开区法院 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