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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房产约定给孩子,后续纠纷怎么办
作者:章路  发布时间:2023-01-03 14:46:05 打印 字号: | |

近期,我院受理了一起所有权纠纷案件。原告诉称,原告系两被告女儿,两被告早年夫妻感情不和,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有房屋都归原告所有。2010年3月25日房屋被拆迁,被拆迁人为原告及被告陈某,拆迁共获得货币补偿229302.5元及产权置换一套位于龙山新苑面积约为90㎡房屋一套。该货币补偿金额由被告陈某实际领取 ,现该房屋已经符合办证条件,两被告依约应当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但被告陈某称因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无法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综上,两被告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何某辩称,原告诉请是事实,无异议。

被告陈某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陈某、何某2007年4月12日离婚时的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现该房屋已被拆迁,故拆迁补偿款和回迁安置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陈某需返还拆迁补偿款,并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被告何某并不在被拆迁房屋户头上,未参与拆迁安置,无需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被告陈某作为当时的家庭成员参与了拆迁安置,在拆迁安置时均按照安置人口2人计算,在分段计算拆迁补偿款和确定拆迁安置房应补交房款金额时,原告享受了被告陈某作为安置人口所带来的利益,故应给予被告陈某补偿,本院酌定补偿金额为120000元,故被告陈某还应返还109302.5元给原告。

本案告诉我们,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署应当慎重。

芜湖经开区法院  章路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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