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21年1月签订了一份十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18000元,年付每年提前一月付清下一年租金,但被告潘某某因个人原因拒付租金亦未将房屋交还给原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潘某某辩称,案涉房屋是租来开早餐店的,店内有许多设备和杂物需要腾空,第三人李某某欲续租,故托其带话给原告需要时日腾空,李某某转达后回复说原告陈某某同意。
原告陈某某诉称无此事,自己从未答应。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潘某某于2022年7月22日前将案涉房屋返还给原告并给付原告陈某某房租及违约金18025元。
本案告诉我们,作为明确的合同相对方,权利义务清晰,勿通过不相干的第三人来回传话,直接沟通才是良策。
芜湖经开区法院 章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