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江禁渔期内仍然冒险去捕鱼。被告人汤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6日16时许,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政府工作人员与芜湖市公安局湾沚分局红杨派出所民警联合巡查时,发现被告人汤某某在青弋江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月湾行政村段水域使用11节地笼捕鱼,现场查获渔获物虾及杂鱼0.88kg(无害化处理)。被告人汤某某系红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经芜湖市湾沚区农业农村局认定,2021年9月26日属于禁渔期,青弋江芜湖市湾沚区红杨镇月湾行政村段水域属于禁渔区内,汤某某使用的11节地笼捕鱼属于禁用渔具渔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芜湖经开区法院 周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