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拽断他人项链,后将其变卖。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抢夺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春街道一公园内发现正在跳广场舞的被害人吴某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遂产生抢夺该项链的想法。当晚19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和钱某某骑电瓶车离开时,李某某跑步尾随其后,趁电瓶车转弯短暂停留之际,李某某将坐在电瓶车后座的吴某某的项链用力拽下来,后逃离现场。2021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将黄金项链出售给戴某某,得赃款5700元。经依法鉴定,涉案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1185元。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芜湖万春街道一公园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罚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芜湖经开区法院 周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