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帮助,被告人游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8日至23日,被告人游某某明知杨某某等人收集银行卡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四张银行卡帮助收取、转账资金575224元,其中涉诈骗资金224000元,包括诈骗李某90000元,曾某某20000元,范某10000元,何某32000元,何某某4000元,刘某某10000元,太某某8000元,彭某50000元。被告人游某某违法所得7050元。被害人彭某到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报案案发。2022年3月4日,被告人游某某在河南省固始县柳树店乡五河村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1月6日,被告人游某某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70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芜湖经开区法院 朱平、周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