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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男子被判刑
作者:朱平、周神  发布时间:2023-06-27 15:54:48 打印 字号: | |

一时萌生贪念,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高某某犯盗窃罪,被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两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4日,被告人高某某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能公寓A区找同事,趁机盗取被害人操某某的华为平板电脑,后以900元价格卖给北京西路“顺丰通讯”手机维修店,经依法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2283元。2022年6月10日,被告人在芜湖市褐山小学门口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2022年5月27日,被告人高某某退给朱某某900元。2022年6月9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龙山派出所将平板电脑发还被害人操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被盗财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芜湖经开区法院   朱平、周神


 
责任编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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