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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要杜绝 触犯刑法悔晚矣
作者:王四维  发布时间:2023-07-06 10:45:32 打印 字号: | |

2023年6月15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由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一案。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2年5月1日上午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6楼室内打扫卫生时,为图省力,将一只重约9公斤的蛇皮袋从窗户扔至楼下,砸中被害人郭某某,致使被害人郭某某受伤。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广大公民要充分认识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要坚决杜绝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一旦砸伤他人,甚至致人死亡,悔之晚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该案经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芜湖经开区法院  王四维


 

责任编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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