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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设立当日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庭宣判
作者:伍昆  发布时间:2023-08-15 15:17:54 打印 字号: | |

8月15日,首个全国生态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芜湖市天门山正式设立“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当日上午,芜湖经开区法院依法对余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62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使用电捕鱼器在长江干流马鞍山段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大俞家江边滩涂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经马鞍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余某实施捕捞的地点位于长江干流马鞍山段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大俞家江边滩涂水域,此处位于长江防洪大堤面向江一侧,属于禁渔区;使用的电鱼捕捞方法属于禁用方法,捕捞时间在禁渔期内。被告人余某的行为破坏了长江水生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余某于庭审中对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经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评估报告鉴定,被告人余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对案发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实质损害,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1462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芜湖经开区法院将始终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特别是集中审理全市非法捕捞水产品类刑事案件,全力保护好母亲河,用心守护好一江碧水,为美丽芜湖、美好安徽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芜湖经开区法院  伍昆


 
责任编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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