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91民初3107号
严奇:
本院受理孙小兵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请如下: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6000元整;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万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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