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91民初2036号
邰金忠:
本院受理汤圣兰与被告邰立、甘本英、邰金忠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91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一、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龙山新苑三期77幢1单元2202室房屋,由被告邰金忠享有100%的份额;二、位于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龙山花园9幢2单元102室房屋,由被告邰金忠享有10.34%的份额;三、驳回原告汤圣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邰立、甘本英、邰金忠共同负担。
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楚会娜
联系电话:0553-57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