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25日,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武夷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武夷山路与水阳江路交叉口闯红灯时,与沿水阳江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赵某某治疗结束后将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某提出应赵某某之子赵小某要求,王某在赵某某住院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赵小某的形式,垫付了一万元,王某提出一并处理。因赵某某不同意一并处理,王某在其与赵某某的案件结案后,将赵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垫付的一万元。赵小某承认王某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王某垫付的一万元要抵扣赵某某无法报销的非医保用药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一万元转账是基于王某与赵某某之间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王某应赵小某要求先行支付的费用,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确认该款项的性质为垫付款。赵某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已由王某的保险公司赔付,赵小某辩称王某垫付款应抵扣无法报销的非医保用药费用,该辩称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赵小某返还王某垫付的一万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报警并救治伤者。而为伤者垫付费用虽无法律强制规定,但主动垫付不仅可以使伤者及时得到治疗,更有利于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故对主动垫付的行为应予鼓励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