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91民再9号
杨萍、郑健: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杨萍与原审被告郑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91民再9号民事裁定书、退费通知书。
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杨萍的起诉。
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蒋卫斌
联系电话:0553-57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