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91民再7号
郭法银、赵德山:
本院受理郭法银与赵德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91民再7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审原告郭法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朱芸
联系方式:0553-577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