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91民初380号
黄大:
本院受理芜湖瑞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9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黄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瑞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9379.21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9月1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芜湖瑞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元,由原告芜湖瑞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4元,由被告黄大负担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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