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91民初136号
邝友炼: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邝友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邝友炼偿还贷款本金22372.47元,利息2312.8元,罚息37183.22元,复利3959.24元,共计人民币65827.73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年6月21日),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牌号粤AS6M21,车架号LVVDC11B8CD222044)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