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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291民初138号_吴成东,周芳
  发布时间:2024-03-05 16:20:0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291民初138

吴成东、周芳: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成东、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吴成东、周芳偿还贷款本金74444.12元,利息14355.39元,罚息60788.56元,复利9143.44元,共计人民币158731.51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0710日,罚息、复利计算至202369日),自20236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复利;2、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抵押物(车牌号渝H5B599,车架号LVSHBFAF0EF710929)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芜湖金融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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