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91破15号
本院根据王静的申请,于2024年6月28日裁定受理芜湖市博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指定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芜湖市博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黄山西路26-1号能源大厦3层;联系人:范益民,13705534376)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芜湖市博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芜湖市博文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它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并向破产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本院定于2024年8月30日下午3点在本院第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
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