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91破8号
2024年6月26日,本院受理芜湖市群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芜湖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指定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芜湖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芜湖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9月8日前,向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文化路39-2号海螺商务楼北楼4-5层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41000;联系人:王嫱13855308884)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芜湖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芜湖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它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本院定于2024年9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