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8时30分——焦急时刻
2024年7月26日早上8时30分,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刚上班,夏某某就来到窗口,要求工作人员将其子因道交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尽快立案。
经查看夏某某提交的材料及听取其当场陈述,工作人员得知,2023年10月4日,夏某某之子骑二轮电动自行车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夏某某之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夏某某之子受伤后,送往芜湖某医院住院治疗,后至南京某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十级伤残。夏某某家为此支出近10万元,现急需用钱,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尽快立案。
工作人员认为夏某某提交的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并经夏某某同意,将案件委派给当日在法院值班的特邀调解员诉前调解。特邀调解员查看法院开庭公告,发现当日恰巧被诉的保险公司要到法院开庭,于是当即联系保险公司代理人,通过沟通,代理人同意开庭结束后就该案进行调解。
上午11时32分——调解时刻
上午11时32分,保险公司代理人开庭结束,离上午下班不到半个小时,为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员立即决定利用中午休息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调解员首先跟双方逐项确认夏某某之子的损失金额,再明确双方的责任,根据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做工作,耐心释法明理。
中午12时46分——解纷时刻
中午12时46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就赔偿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但就诉讼费的承担产生分歧。为切实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员适时提出,双方可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因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双方一致同意向法院申请。收到双方的司法确认申请之后,法院当天受理、立案、审查,并出具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裁定书。
5个工作日后——事了时刻
因市保险公司付款需经省公司审批,5个工作日后,保险公司代理人反馈赔偿款已支付,法院工作人员与夏某某电话确认,其表示保险公司收到法院司法确认的裁定书之后,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其已及时拿到了赔偿款。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芜湖经开区法院 何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