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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和解协议再侵权,法院按赔偿条款判赔
作者:黄晶晶  发布时间:2024-10-25 11:14:38 打印 字号: | |

因知识产权侵权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再次侵权时的赔偿金条款,再次侵权后,能否按照该条款确定赔偿额?近日,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重复侵权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古井贡酒公司)系 “古井贡”、“古井贡酒原浆古8”、“年份原浆”等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33类酒,均在注册有效期内。被告弋江区某烟酒经营部销售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8白酒,系假冒古井贡酒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古井贡酒公司遂于2024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60000元。经查,2020年,古井贡酒公司曾向本院起诉本案被告,起因也是销售假冒古井贡商标的白酒,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停止侵权行为,支付赔偿款20338元,如果再次侵权,自愿赔偿原告50000元。然而,和解协议签署后,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在其店铺内销售假酒,原告再次取证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弋江区某烟酒经营部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曾因侵害原告商标权被起诉,现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双方在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告再次实施侵权行为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对后续侵权行为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事先约定,是为了便于确定被告再次侵权时其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且法律并未禁止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就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赔偿数额等预先作出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50000元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5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论】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无形性及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权利人在损害赔偿举证方面存在较大障碍,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明确计算,绝大多数案件中存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难的困扰。权利人在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往往会约定再次侵权时的侵权责任,尤其是侵权赔偿数额,以警示侵权人再次侵权及如若再次侵权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这种约定实为双方就未发生侵权时,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预先达成的一种简便的计算和确定方法。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向重复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支持。本案根据权利人与侵权人在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展现了法院坚决打击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的力度,再次警示侵权行为人应避免重复、恶意侵权,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规经营。

芜湖经开区法院  黄晶晶


 
责任编辑: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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