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山东大风车实业有限公司经核准取得第1531916号“大风车DAFENGCHE”和第10380132号“大风车”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包括学校(教育)幼儿园等,均在注册有效期内。此后,山东大风车实业有限公司许可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风车公司)使用前述注册商标,并有权就该商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以大风车公司名义通过诉讼等行为得到赔偿。2024年3月14日,大风车公司员工利用可信时间戳取证的方式前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和繁昌区进行视频取证,视频显示芜湖某某幼儿园和繁昌某某幼儿园未经许可在其幼儿园建筑的招牌、广告标语等显著位置上使用含有“大风车”图形及文字的标识。据此,大风车公司起诉两家幼儿园,要求判令停止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变更幼儿园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5000元等。
【裁判结果】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1531916号、第10380132号注册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且均在有效期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大风车公司经商标注册人授权,依法有权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芜湖某某幼儿园和繁昌某某幼儿园在其幼儿园建筑的招牌、广告标语等显著位置上使用含有“大风车”图形及文字的标识,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前述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中的主要呼叫部分“大风车”仅字体不同,在文字组成、读音、图形上一样,构成近似,同时使用在案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芜湖某某幼儿园和繁昌某某幼儿园将案涉注册商标中的核心识别部分“大风车”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大风车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误导相关公众,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大风车公司主张的拆除侵权标识、停止使用侵权标识进行宣传、变更单位名称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大风车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等,故综合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涉案侵权服务内容等因素,酌情确定芜湖某某幼儿园赔偿28000元、繁昌某某幼儿园赔偿25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山东大风车实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大风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案涉注册商标为中心,耗费较大精力及成本将“大风车”品牌逐步向全国推广,目前“大风车”品牌已在北京、天津等地区建立实体幼儿园,且在安徽地区也有加盟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而案涉芜湖某某幼儿园和繁昌某某幼儿园未经许可,未进行合理避让,在幼儿园大门口招牌等显著位置使用含有“大风车”文字及图形的标识,且将“大风车”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相关消费者,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于幼儿服务来源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果。芜湖某某幼儿园和繁昌某某幼儿园虽辩称使用“大风车”文字作为字号等系基于央视推出的益智娱乐杂志类栏目《大风车》,是快乐儿童的理念,但“大风车”文字及图形商标一旦经核准注册,权利人即可在注册服务类别范围内禁止他人使用,本案的服务类别属于幼儿园,与央视的益智娱乐栏目不同,故芜湖某某幼儿园和繁昌某某幼儿园的前述抗辩不是商标正当使用的理由。
芜湖经开区法院 吴杰健